韩国游戏娱乐法(二)
——真人娱乐节目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作者|孙 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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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3413字,阅读约需7分钟)
写在前面的话
本着二人转“说一段唱一段”的节奏,上次说过了韩国手机游戏用户协议标准,今天我们来扒一扒韩国第二个“特产”——真人秀娱乐节目。关于真人秀娱乐节目的模式是否受版权保护、哪些部分受版权保护,一直没有定论,而更多是互相指责抄袭的嘴仗,一些人认为“节目模式”是思想,思想不受版权保护,估计他们应该没有听说过一种叫做“节目宝典”的东西。实际上,韩国前一阵针对娱乐节目模式的问题出了一个修正提案,认为企业可以向本土行政机关寻求帮助。那么,节目模式到底是否受版权保护呢?其实这个问题韩国人自己已经撕过了。
PS: 需要说明的是,不要把这个案例简单理解为真人秀娱乐节目的著作权侵权判断标准,应该要认识到,在判断网络游戏设计抄袭方面,同样适用。
案号:2014다49180 손해배상
《明星爱情村》采用了探索爱情的纪录片《天生一对》的形式,明星们在爱情村合宿两天一夜,在那期间自然而然找到自己另一半的节目。有关人士表示“大家就像是处于婚期前的出演者似真正的相见”,“与《天生一对》出演者一样,进行盒饭任务等,以在爱情村找到情侣为目标去生活”。
原告影像物作为每周约60分钟播出的真人秀节目,通过《SBS》频道播出,与此相反被告视频1是一部喜剧节目《SNL Korea》中有6分钟的情景剧,通过tvN的频道播出。(《SNL Korea》是韩国tvN电视台的一档成人搞笑节目,以成人喜剧和政治讽刺为主,在观众中极有人气,每期节目都会邀请当红明星担任嘉宾。节目通过演绎在韩国TV无法看到的19禁幽默和让人痛快的讽刺幽默为大众带来更多的笑声)。
原告的影像是:组织一些结婚适龄期的明星男女聚集在“明星爱情村”节目中,并在一起生活的过程中,通过自我介绍、游戏、约会等方式寻找到自己的配偶的过程。这些结婚适龄期的男女参加演出,通过游戏、对话等方式最终选择了自己喜欢的对方,从而形成了“同居”形式的广播节目。原稿影像物是在没有主持人的情况下参加的男女们聚在一起,一起生活,并根据制作组制定的规则,并在其过程中产生的相互作用作为对象进行客观观察,从这一点来看,与现有的节目有区别的特点。
出演节目的男女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一起隔离社会,只专注于寻找配偶的事情。除了出演者的年龄和职业之外,其他的个人信息都不公开。根据男女各统一的统一制服,将出演者以更加客观的对象来表现,像男性1号、女性1号等在社会上一般不使用的称呼。而且,通过自我介绍的环节,让演员露出自己的魅力,为了让对方选择一起吃饭的异性,为了获得与心仪异性之间约会的权利,相比于在一般社会中寻找配偶的竞争更激烈,以此象征性地展现了竞争的状态。
在节目中,把与制作团队的内心采访和家人的电话通话等要素安排在节目中间,以公开展现出演者的真实内心面貌。
此时,这些事件的进行和演出者的心理等,与纪录片的形式一样,通过用评语和文字的叙述来传达给观众,从而使观众们在客观观察男女形象的感觉。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影像物的内容只是影像物内容而已,其本身就不具有产品标志或商业标志的功能,另一方面,也无资料显示,原稿影像物的画面,以原稿影像物的产品封面和营业标志,在观众中得到了明显的认可。另外原告影像物作为每周约60分钟播出的真人秀节目,通过《SBS》频道播出,与此相反被告视频1是一部喜剧节目《SNL Korea》中有6分钟的情景剧,通过tvN的频道播出的一个片段。从证据来看,原告节目影像属于“真人秀”节目,与此不同的是,被告的影像1、2作为成人对象的喜剧节目,并不是一种相同题材。被告虽然借用了原版影像物的基本主题,制作了一部被告影像,但以被告自己的创意为基础,制作了各种各样的创作要素,并制作了影像影像物,因此,很难认为被告的行为相当于上述违法行为。
原判决的结论是,原告影像物1和2与被告影像物1和2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没有接受原告关于侵害著作权的主张。亦不构成不公平竞争方法第2条第1号(第2条)。
二审法院认为:
原告节目的影像题目难以构成国内广泛认识的商品封面或营业标志,也很难看作是原版影像物和被告影像物1之间有混淆的可能性。与上述情况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理性和相关法律被合法采纳的证据,如果仔细观察原审判决理由,就能得出上述原审的结论,不构成不公平竞争方法第2条第1款。
《著作权法》第2条第1号规定,将创作物规定为“表现人的思想和感情的创作作品”,并要求其创作性。其中,“创造性”并不是要求具有完整意义的独创性,但如果要承认其创作性,不应单纯模仿别他人作品,应该包含作者对思想和情感的独立表达。在创作过程中,没有表现出具有创造性个性的表达,都不能称之为“具有创造性”(大法院2011年 2 月10日宣判,2009年第291号判决。
在没有具体剧本的情况下,以大致的组成方案为基础,制作出出演的情况的“真人秀节目”,如果有足够创造性的话,也可以得到作为作品受到保护。真人秀节目是舞台、背景、小品、音乐、表演方法、游戏规则等多种因素组成,在判断真人秀节目是否有创造性的时候,除了判断构成的独立因素的创造性之外,应看是否这些因素根据一定的制作意图,经过选择,与其他节目有明显区别的特点或有个性的表达。根据这些个别因素的制作意图和方针,根据具体的程序进行了具体的选择,其程序本身就具有与其他节目不同的创作性的个性,因此,考虑到作为作品受到保护是适宜的。
在判断是否侵犯著作权时,应判断这两种作品中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从创作性的表达方式中,需要判断的是表达形式、而不是思想或感情本身,具有独创性。版权保护的对象不是人类的思想或感情,而是根据文字、音、色等具体表现出来的创造性的表现形式。因为,创意、理论等思想或感情本身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大法院2013年8月22日宣判2011年第3599号判决。
按照这样的法理和合法采纳的证据,综合分析了下面的情况,原审认为原告是真人秀节目,在节目中可以看出与现有的电视节目有区别的创作特性,作为一种著作,可以成为保护对象。原告影像物的个别因素存在创意的领域或在其他节目中被使用过的情况,从其本身来看,具有独创性不足之处。但是根据原告方面积累的广播制作经验和知识的基础、根据节目性质进行选择并根据编辑方针进行编排的影像,这与由此形成的个别要素是否有独创性不同,这是一种具有与原有广播节目有所区别的独创个性。其中针对被告的视频1和2:
关于被告视频1 的实质性相似:
“《明星爱情村》由男女通过自我介绍或游戏等寻找配偶的基本主题和部分环节组成。与被告影像一样,由普通男女出演,没有具体的剧本,而是根据演员之间的相互作用,进行事件的真实性播出节目。演员出演的节目中,演员的角色性格与其本人性格完全相同。另外,原版影像物寻求真实状态的男女,以他们的互动为对象,进行了客观体现,并把重点放在了让人感到紧张感的个别要素的选择及排列等表现形式,形成了影像物的特征。
与此相反,“被告影像物”是根据成人大赏喜剧演员的性质,由现实中不容易发生的夸张情况和事件产生的剧情发展为中心组成,表现为轻松、幽默的特征。
与此同时,原版影像物和被告影像作品中,在节目的性质、人物、人物、具体事件的进展及内容及构成等方面,表达方面有着相当大的差异,之间很难认为是实质类似。
关于被告视频2 的实质性相似:
被告的视频2显示,喜欢玩游戏的男人和女人都在一个叫做“地下城”的地方,作为寻找一对异性玩游戏的一种方式,男人和女人进入深情的村庄,依照手稿视频的基本结构可以按照原样使用,并加入自己的情感。从进入村庄地下城的过程中,男女演员的着装和头衔,自我介绍,对方选择吃午餐,采访生产队,通过叙述方案发展,原稿视频的核心元素按照原样使用。除此之外,原告的视频与视频2的特征在于的观看者,客观地观察出现的男性和女性,有观看现实广播节目的感觉。
虽然被告为了宣传游戏而制作了被告视频2,即使不是真的寻找伴侣的男性和女性之间的互动的节目,但根据原告视频和被告视频2之间的差异,观众难以感受到表达上的差异。
另外,虽然被告视频2引入网络游戏中的Quest系统,并且添加了原告视频中未显示的一些因素,例如表演者根据给定的任务行事,然而视频2中这些因素的定量比例是微不足道的。考虑到上述情况,可以认为原告视频与被告视频2存在相似性,原因在于被告视频2包含了原告视频关于组成部分的选择和排列的创意特征。
二审:被告影像物2构成实质性相似,不构成反法,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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